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32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
現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宣告有期徒刑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1月底某日起至94年5月3日止,連續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88
9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4827號;併案案號:同署93年度毒偵字第6484號、94年度毒偵字第1074、1220、1431、466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孫啟強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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