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1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326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7年1月31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邱明弘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郭榮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