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778號原告泰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戊○○己○○丁○○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應各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萬元,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計算式為:2,000,000*5=1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拾萬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應徵裁判費參仟元,原告已繳納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尚餘新台幣捌萬貳仟貳佰元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