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02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郭玉健 律師
郭玉瑾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縣三重市○○○路○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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