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洪文佐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運輸第一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經濟拮据,一時失慮而幫 阮鼎新 從大陸運送毒品進來臺灣,誤犯本件運輸毒品罪,被告並不知阮鼎新運送走私毒品究係要販賣或供自己使用,亦不知運送毒品之數量為何,被告誤犯本案情輕法重之罪,顯可憫恕,且被告業已認罪,犯後態度良好,實無羈押之必要,請准被告交保以安頓妥當年邁之雙親,俟日後判決確定後再到案執行云云。
三、本院查: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2月在案,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凃裕斗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吳華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