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存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023號原告庚○○
丁○○戊○○○
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複代理人壬○○
甲○○原告己○○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二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二分,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