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69號上訴人名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1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1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陳玉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