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92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文政 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書已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上訴期間即應自上開送達日之次日起算至109年1月14日屆滿,然上訴人遲至109年1月15日始提起上訴,有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可稽,本件上訴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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