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合夥財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35號抗告人即被告 林伯儒
黃郁雯 抗告人與相對人 簡至勇 、 謝億珊 間清算合夥財產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月9日108年度補字第1335號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