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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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9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歐永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永盛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歐永盛因犯竊盜等2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各案判決及相關卷證,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王立山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5日│拘役40日││├──────┼────────┼────────┼────────┤│犯罪│100.04.27│100.05.21│││日期││││├──────┼────────┼────────┼────────┤│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3618號│偵緝字第185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0年度簡字第32│100年度簡字第60│││最後││22號│14號│││││││││事實審├──┼────────┼────────┼────────┤││判決│100.06.22│100.11.07││││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0年度簡字第32│100年度簡字第60│││││22號│14號│││確定││││││├──┼────────┼────────┼────────┤│判決│判決│100.08.24│101.04.19││││確定││││││日期││││├───┴──┼────────┼────────┼────────┤││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備註│執字第11984號│執字第56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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