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6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5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貳、參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貳、參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壹所示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2、3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3所列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示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