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3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5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19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205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440號),判處罰金新臺幣8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