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如附表編號1所犯肇事逃逸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如附表編號2所犯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肇事逃逸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