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家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2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乙○○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余梅涓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甲○○間,請求認領(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認領(給付扶養費)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二件,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審查表乙件,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駿璧
法官陳邦豪法官王仁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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