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98號原告 鄭素梅
楊妙樺 邱華松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 律師
張玉琳 律師被告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聖文
劉錦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政宗
法官郭松濤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書記官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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