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25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1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251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俊男選任辯護人周廷威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陳聿安
林家興 張嘉明 許文聰 蔡典宏 徐源宏 林逸凱 (原名 林元泉 )上列上訴人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2號、103年度易字第352號,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柯姿佐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