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2號聲請人 林章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龍之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龍之脈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7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72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書記官王裴雯┌──────────────────────────────────────────────────┐│附表:股票103年度除字第8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龍之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54││1│50100││├──┼──────────────┼──────────────┼────┼───┼────┼───┤│0002│龍之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32││1│50100││├──┼──────────────┼──────────────┼────┼───┼────┼───┤│0003│龍之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26││1│50100││├──┼──────────────┼──────────────┼────┼───┼────┼───┤│0004│龍之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27││1│5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