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年執聲字第1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均確定在案,為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訂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3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且因受刑人於90年12月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迄今仍未經撤銷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該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減其宣告刑,無庸再聲請裁定減刑。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視為減刑之罪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第3條第1項第7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郭瑞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附表: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販賣毒│肅清煙毒條例(施用毒│││施用毒品)│品)│品)│├────────┼─────────┼──────────┼──────────┤│宣告刑(保安處分│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有期徒刑3年4月││/褫奪公權)││權10年)││├────────┼─────────┼──────────┼──────────┤│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5月│不予減刑│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82.08.17至82.11.08│82.09.11至82.11.08│82.08.26至82.11.08││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8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8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82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第8738號│20588號│3585、3586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事│案號│83年度易字第7號│83年度上訴字第3607號│83年度上訴字第3928號││實├──────┼─────────┼──────────┼──────────┤│審│判決日期│83.07.14│83.11.09│83.11.22│├─┼──────┼─────────┼──────────┼──────────┤││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判│案號│83年度易字第7號│83年度上訴字第3607│83年度上訴字第3928││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83.08.26│83.11.09│83.11.22│├─┴──────┼─────────┼──────────┼──────────┤│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13條之1第2項第4款│項│項│├────────┼─────────┼──────────┼──────────┤│合於九十六年罪犯│第2條第2項前段│第3條第1項第7款│第2條第2項前段││減刑條例││││├────────┼─────────┼──────────┼──────────┤│備註│編號1、2、3數罪併│編號1、2、3數罪併罰│編號1、2、3數罪併罰│││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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