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由甲○○因犯盜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查: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已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公布,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就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二十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從而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肅清煙毒條例│頂替罪│肅清煙毒條例│懲治盜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7年6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1年6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7年6月││││││(不予減刑)│├───────────┼──────────┼──────────┼──────────┼──────────┤│犯罪日期│83年4月底至83年12月│82年12月6日│84年1月20日│84年3月31日││年月日│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3年偵字第8875號│83年偵字第9626號│84年偵字第1993號│84年偵字第6188號│├─┬─────────┼──────────┼──────────┼──────────┼──────────┤│最│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中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83年度上訴字第4000號│84年訴字第376號│84年上訴字第2869號│84年上訴字第2273號││實├─────────┼──────────┼──────────┼──────────┼──────────┤│審│判決日期│83年12月7日│84年8月8日│84年11月1日│84年11月30日│├─┼─────────┼──────────┼──────────┼──────────┼──────────┤│確│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中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83年度上訴字第4000號│84年訴字第376號│84年上訴字第2869號│85年台上字第151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3年12月7日│84年9月23日│84年11月1日│85年4月5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刑法第164條第2項│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項││項│項第1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備註│編號1、2為數罪併罰案│編號1、2為數罪併罰案│編號3、4為數罪併罰案│編號3、4為數罪併罰案│││件,最後事實審係臺中│件,最後事實審係臺中│件│件│││地院,另移臺中地檢辦│地院,另移臺中地檢辦│││││理│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