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О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執聲字第九五六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四○九○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四一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兆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