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847號聲請人弘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昇艷 上列聲請人弘騰企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楊凱翔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弘騰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於聲請事項繕打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五,然附表卻繕打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二十,請查明正確請求之利率為何?並請更正。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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