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696號債權人 黃宥睿 上列債權人黃宥睿因與債務人 施泊仰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宥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因債務各別存在,程序費用應分別計算,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