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82號聲請人 楊金萬 聲請人 楊明忠 聲請人 陳麗君 聲請人 陳達宏 聲請人 黎進來 聲請人 楊秀英 聲請人 楊慶輝 聲請人 張秀玉 聲請人 黃建銘 聲請人 辛柔 聲請人 邱郁雅 聲請人 簡瑞絹 聲請人 胡雪華 聲請人 陳令姣 相對人 祥霖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壽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永安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劉莉玲劉國娟 於民國105年7月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50,000,
000元之抵押權,嗣上開不動產業於民國109年3月18日因買賣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所有,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100,0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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