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7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7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七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如下:被告甲○○於八十七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陸月確定,於八十八年六月三日執行完畢,有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李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官侯麗茹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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