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於八十九年四月七日確定,竟於緩刑期間內又犯逃亡罪,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於九十年七月十八日以九十年度和判字第二九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於九十年九月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道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
書記官王佩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