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70號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周昀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清松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不服之程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後依法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而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2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於上訴狀內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算訴訟標的金額,於法不合,參諸前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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