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70號反訴原告 謝清松 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 律師
一、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周昀龍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起訴,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