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48號原告 吳振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羽睿 即 吳煜忠 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吳玉麟 之長女馬 吳春蘭 之配偶 馬盛松 之除戶謄本。
二、被繼承人吳玉麟之長子 吳振標 、次子 吳松雄 、長女 馬吳春蘭 及其配偶馬盛松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