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簡字第538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英間 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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