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2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24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張簡奉 周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清安 、 藍秀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即 蔡正光 之繼承人)之正確姓名、住居所。
二、請釋明請求之事項「一、債務人即蔡正光之繼承人」之確切姓名為何?
三、被繼承人蔡正光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被繼承人蔡正光之繼承系統表。
五、債務人蔡清安、藍秀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