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交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九八號
原告壬○○
癸○○辛○○子○○被告乙○○○
戊○○丙○○丁○○庚○○己○○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許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