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687號原告 邵世理 被告 胡萬壹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賢
法官鄧雅心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怡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