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87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9000638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受死刑、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又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應受執行之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執行者,始得據以認定其已逃匿而依上揭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三、經查:被告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具保人繳納現金後,由該署檢察官將被告釋放,嗣經該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拘提被告,及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被告,並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到案執行,惟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拘提無著,又具保人亦未協同被告到案等情,固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99000638號)、被告、具保人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1份、送達證書3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參。然聲請人係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向被告之住所即高雄市○○區○○路「683巷」1號4樓執行拘提,惟該署檢察官誤向高雄市○○區○○路「633巷」1號4樓執行拘提,此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6月28日甲○慎木99執7178字第221574號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稽,顯見受囑託人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未向被告正確之住所即高雄市○○區○○路「683巷」1號4樓為合法拘提,則被告是否確實逃匿,尚有可疑。從而,聲請人逕行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於法尚有未合,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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