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65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泰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989號、第160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泰毅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26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民國114年2月19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989號、第16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為警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經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各包裝毒品之包裝袋,因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請一併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應諭知沒收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有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3年5月3日12時許,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街00巷0號3樓之3之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後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26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4年2月19日釋放出所;另被告於113年8月4日9時30分許,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之居所內,以相同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行為,因係於被告上開送觀察、勒戒執行程序前所犯,而為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故均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989號、第16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復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

 ㈡查前開案件扣得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編號2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編號3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編號4所示之吸食器具1組,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989號卷(下稱毒偵989卷)第17至19頁、113年度毒偵字第1600號卷(下稱毒偵1600卷)第35至39頁】及如附表所示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而前開扣案之吸食器上既均殘留有無法析離之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整體即與第二級毒品無異,是如附表所示扣案物顯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檢察官就前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均含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雯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結果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

⒈白色透明結晶2袋。實秤毛重0.6220公克,淨重0.314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313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5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989號卷第95頁)。

113年度毒偵字第989號案所查扣

2

玻璃球吸食器1組

⒈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5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毒偵989卷第95頁)。

113年度毒偵字第989號案所查扣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⒈白色透明結晶1袋。實秤毛重0.2520公克,淨重0.058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057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8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毒偵1600卷第119頁)。

113年度毒偵字第1600號案所查扣

4

吸食器具1組

⒈經刮取殘渣,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成分。

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4月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毒偵1600卷第195頁)。

113年度毒偵字第1600號案所查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