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193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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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蔡昀荃
訴訟代理人 江宜芳
訴訟代理人 劉世章
被 告 方秋草
上當事人間106年度雄小字第1935號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106年10月1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下午5時,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記官 黃怡萱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捌佰玖拾玖元整,及其中貳萬肆仟
參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黃怡萱
法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怡萱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80元
合計1,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