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64號上訴人即被告嘉義縣傳統文化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萬玖仟伍佰伍拾肆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零肆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