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02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另案在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印文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公印文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1月初前後某日至同年12月1日間某日,犯刑法第218條第1項之偽造公印文罪,經本院於95年11月29日以94年度訴字第156號(偵查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013號、第101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受刑人於96年6月6日具狀向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撤回上訴,因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希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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