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重上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97年度重上字第79號上訴人嘉義縣傳統文化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甲○○即 江富成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 律師
蔡碧仲 律師 陳振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回復原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12月1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莊俊華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書記官葉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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