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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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7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協商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訊問被告之處,應再開本件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