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監宣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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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監宣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陳報或報告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監宣字第23號聲請人 李仲純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完整填載之財產清冊(各欄位不可空白,可填寫無、不知或不詳,並由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簽章)。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提出財產清冊切結書,需有聲請人即監護人之簽名蓋章。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綉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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