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17號債權人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毓棠 債務人 李友斌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叁仟叁佰貳拾貳元,及其中壹拾萬柒仟貳佰柒拾貳元自民國101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李友斌於民國85年1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本金107,272元暨自101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1年5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174元及費用1,876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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