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13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涂蔚芳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涂蔚芳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民國99年2月17日出境,並經戶政機關於101年4月3日為遷出登記,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因對其送達須向國外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即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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