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3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莊智凱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傷害│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6月││││(已減刑)│││├────────┼────────┼─────────┼────────┤│犯罪日期│95年12月1日│97年1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499號│第879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易字第343號│││││46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2月27日│97年10月23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易字第343號│││判決││468號││││├────┼────────┼─────────┼────────┤││判決│97年2月27日│97年12月1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字第890號│第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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