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1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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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1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李友斌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拾壹萬柒仟壹佰陸拾肆元,及其中肆拾萬肆仟貳佰陸拾肆元自民國101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李友斌於民國98年3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本金404,264元,暨自101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1年5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292元及費用11,608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20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許永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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