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27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馨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99年度偵字第759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品共壹佰零叁件及電腦主機壹台,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102年1月1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按沒收物,係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3款、第3項、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新北地檢署99年度偵續字第
592號(原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緩字第4946號)被告胡馨尹涉犯商標法第82條(自101年7月1日起修正為第97條)之罪一案,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年,並已於101年10月14日期滿。扣案之電腦主機、星際寶貝化妝包等物(該署99年保字第4386號),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原聲請書誤載「銷毀」)等語。
三、按沒收物,係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商標法業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101年7月1日施行,原商標法第83條規定移列為同法第98條)定有明文。再按商標法第98條有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於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2款而適用。又本件被告行為後,商標法關於沒收之規定雖亦於101年7月1日修正施行,然此種單獨宣告沒收規定,具有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性質,依刑法第2條第2項,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262號判決意旨參照),併予敘明。
四、經查:被告胡馨尹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7592號為緩起訴處分,並依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撤銷原處分,嗣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99年度續偵字第5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年,並於101年10月14日期滿在案,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存卷可稽;而扣案之星際寶貝化妝包等物共103件(詳附表),為專科沒收之物,電腦主機1台,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明確,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萬國法律事務所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份、博仲法律事務所之鑑定報告書2份、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1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4份、露天拍賣網站網頁蒐證畫面1份、帳號「mei_mei_2007」會員個人資料1份、中華電信數據CRIS查詢單結果檔1份、被告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存摺影本1份、交易明細1份及查獲照片2張在卷可稽,並有上開扣案之物可證。是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品向本院聲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妍爾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日附表┌──┬─────────────┬─────┐│編號│品名│數量(個)│├──┼─────────────┼─────┤│0│米老鼠筆│1│├──┼─────────────┼─────┤│1│星際寶貝化妝包│1│├──┼─────────────┼─────┤│2│ 米妮 筷具組│1│├──┼─────────────┼─────┤│3│奇奇蒂蒂筷具組│1│├──┼─────────────┼─────┤│4│米老鼠煙灰缸│1│├──┼─────────────┼─────┤│5│米妮煙灰缸│1│├──┼─────────────┼─────┤│6│小 熊維尼 手機袋│2│├──┼─────────────┼─────┤│7│米老鼠手機袋│3│├──┼─────────────┼─────┤│8│星際寶貝指甲刀│3│├──┼─────────────┼─────┤│9│星際寶貝票夾│2│├──┼─────────────┼─────┤│10│米妮票夾│1│├──┼─────────────┼─────┤│11│米老鼠捲尺│1│├──┼─────────────┼─────┤│12│MarieCat捲尺│1│├──┼─────────────┼─────┤│13│星際寶貝捲尺│1│├──┼─────────────┼─────┤│14│小熊維尼捲尺│2│├──┼─────────────┼─────┤│15│CharmmyKitty筷子組│1│├──┼─────────────┼─────┤│16│HelloKitty筷子組│2│├──┼─────────────┼─────┤│17│MyMelody筷子組│1│├──┼─────────────┼─────┤│18│MyMelody遊戲機保護殼│1│├──┼─────────────┼─────┤│19│HelloKitty證件夾│1│├──┼─────────────┼─────┤│20│HelloKitty筆│1│├──┼─────────────┼─────┤│21│CharmmyKitty零錢包│1│├──┼─────────────┼─────┤│22│HelloKitty零錢包│2│├──┼─────────────┼─────┤│23│MyMelody零錢包│2│├──┼─────────────┼─────┤│24│LittleTwinStars零錢包│2│├──┼─────────────┼─────┤│25│MyMelody雨傘│1│├──┼─────────────┼─────┤│26│哆啦A夢手機套│2│├──┼─────────────┼─────┤│27│哆啦A夢SD盒│3│├──┼─────────────┼─────┤│28│櫻桃小丸子零錢包│3│├──┼─────────────┼─────┤│29│櫻桃小丸子手機吊飾│15│├──┼─────────────┼─────┤│30│櫻桃小丸子鑰匙圈│24│├──┼─────────────┼─────┤│31│櫻桃小丸子指甲剪│5│├──┼─────────────┼─────┤│32│蠟筆小新鑰匙圈│14│├──┼─────────────┼─────┤││合計│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