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28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28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2800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吳正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伍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吳正漢於民國91年9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420,000元整。
1.其中53,319元整,民國91年9月23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2.其中191,189元整,自民國101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99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44,508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6280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正漢│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周年利率百分之│││53319││8月14日起││二十│││元│││││├──┼───┼─────┼──────┼──────┼───────┤│002│新臺幣│吳正漢│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周年利率百分之│││191189││9月18日起││十三點九九│││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正漢│││無│││53319│││││││元│││││├──┼───┼─────┼──────┼──────┼───────┤│002│新臺幣│吳正漢│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1189││0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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