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陳報清算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35號聲請人甲○○(即億典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億典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億典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97年10月11日就任億典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97年10月24日聲報就任。嗣因現階段有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拍賣嘉義市○○路○○○號5樓1之房地(第二輪之第一次拍賣)仍未拍定(98年11月10日),債權人 曾清賢 等五人及第一商業銀行執行嘉義市○○路○○○號4樓1之房地第三次公開拍賣未拍定(98年11月17日)。上二項之拍賣價已降至五成上下,應該會有人接受,本公司亦積極尋找財力相當之人來承買其餘之不動產,直至目前有部分拍賣完成,部分尚未完成拍定,爰請鈞院准予再展延清算期日六個月,以便順利進行清算程序並辦理清算完結等語。
三、經核閱聲請人所提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二份,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但現在景氣業已逐漸復甦,清算人亦應積極清理公司之不動產,如公司不動產確有不易清理情形,亦應提出具體數據,釋明公司不動產無法清理之困難,使法院信其為真實,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民一庭法官陳朱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書記官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