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5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5557號聲請人 周穎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吳尚霖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確認聲請狀附表本票票號TH0000000之本票到期日為「110
年10月4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