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66號原告 周麗娟 訴訟代理人 王安明 律師
羅豐胤 律師 李秀貞 律師複代理人 洪孟純 被告 周麗蘭
黃建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蕭炳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門牌號碼臺北縣○○鎮○○路○○○○○號十三樓建物贈與給被告黃建文之行為應予撤銷。」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臺北縣○○鎮○○路○○○○○號十三樓建物,以及坐落同地號之土地應有部分一萬分之三五,及其上三七四五建號、門牌號碼臺北縣○○鎮○○路○○○○○號十三樓建物贈與給被告黃建文之行為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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