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143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143號

附民原告 林鳳英

附民被告 林威丞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謝承益

法官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韓宜妏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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